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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湖北城市新闻 2022-07-21 585浏览

法治周末:“单身女性”生育权仍步履蹒跚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推送的一条支持遗孀用丈夫在世时制作的冷冻胚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诉求的判决,让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事实上,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中国的生育政策发生了转变,这令“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引发关注。

不过,种种迹象表明,想要获得单身女性生育权,未来仍然充满挑战。

一起“风向标”案例

争议源于一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今年5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福区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已审结的案件。

2020年,邹某因生育障碍与丈夫陈某到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邹某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培育了4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邹某孕育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移植。

2021年5月,陈某不幸身故,邹某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邹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开福区法院于今年4月判决医院继续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均未上诉。法院认为,原卫生部“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的妇女,丧偶的邹某与之有本质区别。

该案被认为是国内第一起法院判决医院应当给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案例,具有突破性意义,但其判决依据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事实上,对丧偶女性寻求辅助生殖,已有多起判决支持。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与“胚胎移植”有关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有18个,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

在这18起案例中,原告的丈夫都已确定去世。其中有1起原告因被法院认定“丧偶后即为单身妇女”身份被判败诉,3起因与医疗机构签署的合同问题而败诉。

其余14起案例,原告均获胜诉,得以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其中,2020年6月审结的江苏无锡的陈某某诉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案,还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此案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禁止为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作了探讨,进而对‘单身妇女’作了限缩解释(指没有配偶的未婚女性),使之区别于丧偶妇女,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建龙在接收《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争议与肯定

不过,丧偶女性生育亡夫的孩子,在法律和伦理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争议。

代理邹某提起诉讼的云南律师刘文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原卫生部的规定(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仍未失效,这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单身女性来说,仍不能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的服务。

“而丧偶女性如果想获得法院支持,也只限定在‘完成亡夫遗愿’的情况,在亡夫参与了辅助生育技术的部分前期步骤之后,移植由其精子合成的胚胎,属于遗腹子。”刘文华表示。

“如果一名妇女丧偶了,想要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但胚胎与前夫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前夫的参与和血缘,也没有前夫的同意,那么从邹某的判决中,是无法引申出支持的。”他说。

5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的“单身女性生育权:争议与进展”学术研讨会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生殖中心临床负责人、主任医师田莉提出,在丈夫去世的情形下,丧偶妇女寻求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经过一个冷静期。

“在丧偶初期和一段时间后进行决策,其所作的决定很可能会有区别。丧偶女性经过冷静期的考虑,通过和双方家人沟通,在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充分评估后作出决定,或许能够更好地体现其自主决策意愿。”田莉表示。

吉林省的地方规定

事实上,除了丧偶女性寻求辅助生殖之外,单身女性生育权也在此次讨论中再次引起关注。

在今年1月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中提到:未生育过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终身不结婚或者虽结过婚但离婚后决定不再结婚的吉林省户籍妇女,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选择有资质的人类辅助生殖手段的机构受孕。

其实早在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首次在省级地方性法规层面确认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单身女性生育条款。

2004年、2011年、2014年和2016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修改该条例。

当时(2002年)的报道写到:“吉林省此次立法,大胆开全国之先例,把‘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从属于非法行为的非婚生育定义中‘拯救’出来,承认其合法性。时任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的姜国民称其‘能开创一种先进的生育文化’;该条款的首倡者,参与此次立法工作的吉林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则这样评价:‘它保护了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权益,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这一规定发布时极为低调,但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条规定向单身女性开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进步意义。

反对者则从实际操作难、家庭伦理等出发,认为单身女性也可以生育会对现行婚姻制度产生冲击;担心单亲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条款中“决定不再结婚”的承诺,难以保障等。

事实上,20年过去了,真正享受到此项政策的人微乎其微。

在小红书APP上,《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几位单身生育的女性,她们中不乏吉林省户籍,她们大多远赴国外采取辅助生育手段。

长春市的王洁(化名)就是其中的一位,34岁那年,单身主义的王洁看了一部《成为妈妈》的纪录片,“那种用爱呵护和滋养一个小生命的感觉”一下击中了她,她突然想做一个妈妈。

在不结婚的情况下生育,如何怀孕就是摆在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有朋友告诉她很多年前吉林省出台过相关政策,单身女性想要孕育一个孩子,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不过,王洁咨询后,却遭遇了四处碰壁。

目前,在吉林省有9家可以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不过大多数的医院都是开展人工授精技术、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即第一代试管技术;以及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即第二代试管技术。

生殖科医生直接告诉王洁,虽然吉林省有过相关法规规定,但是因为与上位法相悖,所以没有医院敢作出尝试。

“根据国内《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是以治疗不育症及预防遗传病和提供生殖保险等为目的,所以这并不适用于我。”王洁说。

据了解,我国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未将单身女性规定为该项技术的适用对象。

2003年,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明确禁止为单身女性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国家层面的规定,由当时的卫生部颁布,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是地方性的法规,两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矛盾,而在效力层级上,前者高于后者。

权益的模糊地带

在征得了父母同意后,王洁去了乌克兰,她选择的那家精子银行,在捐精者的页面上写明了对于孩子的联系意愿,而她选择的那份是完全匿名的。这意味着,未来孩子不会和这位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有任何联系。

在生下孩子后,王洁对自己能否申领到生育保险金不报希望。

事实也如她所料,在询问在未婚生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领生育保险金,当地政务中心的服务电话以“这是一个道德导向的问题”为由拒绝了。

“道德导向”,这是一个看起来模糊而空泛的标准,其背后正在于整个社会对未婚生子这一行为,仍然没有准确的定位。

柳建龙认为,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和经济独立水平的提高,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和家庭对许多人而言已非不可或缺的人生选项。

据民政部2021年公布的数据,1.7亿“90后”仅有约1000万对结婚,已婚者中离婚率近35%。即便选择结婚的,不少夫妻之间的独立程度也较传统家庭更高。就此而言,传统家庭之于社会的构成性功能进一步弱化,这也意味着将生育囿于家庭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随之弱化。

不过,虽然没有一个主流的家庭结构,但她们孩子的身份是被法律认可的。

2016年以前,非婚生子女“上户难”是一个普遍现象,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出台,根据这一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及非婚生育说明,即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同时,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让王洁略感欣慰,至少,以后像她一样的妈妈们,不会再为孩子上一纸户口而步履维艰。“进步,哪怕是一点点,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王洁说。

《法治周末》记者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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